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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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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9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68号)精神,我局将全面开展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企业范围界定。所有企业纳税人,都在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范围内,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和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也包括在内。
  2.减免税概念界定。减免税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欠税抵顶减免、对个体工商户提高起征点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
  3.时间范围界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享受的各项减免税。
  4.减免方式界定。此次调查的减免税具体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5.税种范围界定。此次调查只涉及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不包括各种非税收入,也不包括关税、船舶吨位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收。
  二、补录方法
  所有纳税人在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2013年全年减免税数据补录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方法一: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通过主页上的“纳税申报”栏目,选择“减免税调查表”补录2013年全年减免税数据。
  方法二: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将在6月中旬下发电子版和纸质《减免税调查表》,届时纳税人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电子版《减免税调查表》或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调查表》,正确填写后将《减免税调查表》交回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三、《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表列项目解释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所属行业(代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如企业有多个主营项目,则按其当期实际减免税数额最大的行业填列。
  2.“当期销售(营业) 额”为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当期利润总额”为税前利润,以上均从企业利润表产生。
  3.“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填报。“当期应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当期实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税。表中“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应分别根据国税、地税征管税种,加总后填报。
  4.本表“当期实际减免税额”指当期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其中“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含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等,已审批,但当期实际未退库(或抵减)的,不统计在当年。
  5.“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指纳税人享受某项减免税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项减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年度为2010年起,而某纳税人从2011年开始享受这项减免优惠政策,则在该栏应填“2011年”(不填月份)。
  (二)填表方法
  1.《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由企业纳税人分户填报。若企业纳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地税所管税种,分别计算,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填报。
  2.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填报《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时,应对照《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并根据所享受的具体减免税政策,逐项计算、逐项填报。首先,应确定所涉及的减免税税种;其次,确定该税种下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大类和小类,以及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文号和减免代码;最后,根据具体减免税政策规定,计算后填报。
  如某企业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有的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填报时,应分别计算以上各税种所涉及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然后在《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下分行逐项填报。
  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等14项信息全部填写完整,并将《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3.《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须对照《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须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4.《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对现行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列举,并在有关税种下分为若干减免税项目,供计算填报时参考。同时在每个税种的“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大项目下,都设置了“其他税收优惠”小项目,以备补遗。如果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未被列举,请将该减免税额填入相关税种下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三)征前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为便于对征前减免税额的计算,现列举一些基本计算公式,供参考。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正常征收时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0时无意义。
  3.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4.其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3)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一般纳税人的减征税额=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消费税
  1.从价征收 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 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营业税等地方税种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减免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减免税额=减免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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