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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契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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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5 0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热点问题】契税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07612&idx=2&sn=21913a9a76c67337419608ae7b31ba6b&chksm=83240a17b4538301067e049dc8ad64878a26a7513df4a32b177ea0b9b701f529f0d96950db3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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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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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热点问题

买房是个大事!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政策出台的同时,我们也关注到了一些热点问题,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01
问:契税在哪里缴纳?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TIPS: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土地、房屋统一由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02
问:契税缴纳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关系?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03
问:若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析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04
问:父亲去世后,女儿继承父亲名下的住房,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5
问:若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房屋继承过程中应该如何缴纳契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06
问:自然人互换住房,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差价,契税应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07
问: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重新购置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08
问: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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