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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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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10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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