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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自然人出租房屋能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举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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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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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06: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同税务
标题: 【税务讲堂】自然人出租房屋能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举例告诉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0MDA5Mw==&mid=2247495387&idx=2&sn=159649b94c18afef7eba64b04f25e883&chksm=9f207a89a857f39f1ece2e08729eaaf0f4184c3e66a844623ca6b65c8edf6504a3d6da25659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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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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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相应的月收入不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次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至15万元,为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红利,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中延续了此前的规定。
  
  举例说明一个市民出租商铺,2021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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