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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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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71268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7-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笔试成绩和推荐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120人进入面试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详见《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人员名单》(附件1)。
  二、报到注册与面试时间
  报到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3:30-17:00。
  面试时间为2017年7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开始。
  三、报到注册与面试地点
  报到注册与面试地点:税务总局数据中心;
  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报到注册与面试考生从北门进入)。
  四、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考生须按时报到注册,并交验准考证、身份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及表中要求携带的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按自愿放弃处理。不接受考生提前报到注册。
  (二)请考生准确、完整填写《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其中,“考核表彰”及“研究成果”类材料应证明相关表彰或成果为参加工作之后获得。
  系统内考生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须经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税务局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考生报到注册时,业绩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业绩材料复印件及《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业绩评价依据留存。材料提交后不得替换。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考生面试和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员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统一安排接送和食宿。面试当天考生的午餐由面试考务方统一提供。考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税务系统内有3名以上面试考生的单位,应确定1名带队人员。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的,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系统外考生由所在单位于7月20日16: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考生应于7月22日上午7:45前到达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候考。考生在候考及面试过程中须遵守《候考室管理规定》(附件4)和《面试考生守则》(附件5)。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将按照《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附件6)处理。请各单位将《候考室管理规定》《面试考生守则》《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印发给参加面试的考生,并督促考生认真遵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报到注册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王星岚、陈诗茹,电话:010-61986666。
  提交材料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都源,电话:010-61989678。
  面试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王秀珍,电话:010-61986660。

  附件:1.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人员名单.xls (31 KB, 下载次数: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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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发表于 2021-3-4 11:04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712685/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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