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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税税念|速看!一文带你读懂城建税法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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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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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0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坪山税务
标题: 新政税税念|速看!一文带你读懂城建税法的配套文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QxMTc4Mg==&mid=2651452610&idx=1&sn=19c1f4ab5456fdc8823a5f601bd44032&chksm=bd273a6b8a50b37d3d4c20f4198498d2b87ef366e13dca56dbd2ab2989bde93baa9f231ee8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3
二维码: -



城建税法实施的配套文件
为落实税法有关授权事项,明确政策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和征管事项三个公告。
计税依据公告
根据《城建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计税依据公告》),重点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相应对“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等做了进一步解释;二是明确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建税计税依据一致,按《计税依据公告》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公告
根据《城建税法》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城建税法》实施前已出台,但未列入税法的现行单独减免城建税优惠政策全部继续执行,具体包括6项:一是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二是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三是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五是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建税减免;六是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建税减免。

其中,前三项政策为长期执行的政策,后三项为阶段性执行的政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现行两税减免税政策均涉及城建税的同步减免,不属于单独减免城建税优惠政策,不做专门处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征管事项公告
为配合《城建税法》施行,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事项公告》),对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的扣除规则,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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