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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税税念|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契税申报方便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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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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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05: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大鹏税务
标题: 新政税税念|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契税申报方便极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UyMTA5Mw==&mid=2247502093&idx=2&sn=e91ad485e0d2b35ffa2314eece40a814&chksm=ec725aa7db05d3b163de05d85da2673f0b92a4920629bad1c740411f5681ea37da06d57156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2
二维码: -
优化契税申报设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征管公告》公布了修订后《契税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契税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契税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12项压缩为4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使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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