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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天团”回家啦!你们的探索之路,有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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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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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2: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江税务
标题: “出差天团”回家啦!你们的探索之路,有我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wODA2Ng==&mid=2649472647&idx=1&sn=c071f3d5daac86c90bcea10714fafdb6&chksm=87b651cab0c1d8dc9e178b451f27018cb725df0ba26f1fd45aea52241b1db841a55cd3f7f5c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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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税务
办税政策 | 指南 | 资讯





在中秋节来临之际
阖家团圆之时
神舟十二号的三位航天员
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
今天,回家啦!
为期3个月的“太空差旅”
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探索永无止境


星空浩瀚无比
只有不断创新
中华民族才能更好走向未来
为助力创新发展
税收优惠机制也在不断发力

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比例,否则是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哦!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比例。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8〕76号)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10年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制造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财税〔2021〕13号)明确: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一般性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技术转让
所产生的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
为企业注入了“强心剂”
也给了企业创新的底气
提高了创新热情
税务部门将继续落实
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让政策红利持续大幅释放
为创新发展贡献“税力量”
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

阳江税务,想您所想
用心服务,等您点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编发: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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