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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9 00: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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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舟山税务
标题:
包学包会2!你想知道的个税减免税优惠,这里都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wNjk4MQ==&mid=2650457966&idx=1&sn=e957735e9416e9ffa5521f1e4ec55bc6&chksm=87b96844b0cee1526aacdd6aa73c53d44f2fd48a755df4e35f9dcbaf9f848729b7632c7aee7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8
二维码:
-
前言
前段时间,小编推送了一篇《包学包会!你想知道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优惠政策,这里都有》,收到了不少的好评呢!有单位和不少纳税人跟小编反应政策非常清晰、操作非常方便!那么本期小编就来向大家推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
的相关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呦!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免的政策相对于个税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而言,相对更简单。就我省而言,个税的减免税优惠只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没有其他的减免税优惠啦!具体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规定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综合所得项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经营所得项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种身份不重复享受。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实务操作
1.预扣预缴环节办理
(1)纳税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具体扣缴义务人在报送工资薪金时,在减免税额内填写减免税额,目前系统按月最高减征500元(税额不足500元的,按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年终汇缴可享受年定额最高减征6000元),填写完后再填写减免事项附表,选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填写相应的减免税税额就可以啦!
(2)纳税人取得
经营所得
,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汇算清缴办理
如果平时扣缴单位没有享受扣除或者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
,可以在
次年的3-6月
办理个税汇算的时候自行享受填报扣除!具体在标准主界面(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减免税额)
点击减免税额右边的灰色小按钮,会出现新增页面,点击右上角新增页面进行新增,选择相应的栏目就可以啦!
重要提醒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
在浙江省内
目前只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享受,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喽,扣缴单位、纳税人填报的时候不要填报错误哦!
填报错误涉及会更正报表和补税哦
!
供稿:个人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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