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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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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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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05: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州税务
标题: 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jI4NjcwMg==&mid=2247509565&idx=1&sn=349c416a1ae47b2525e110db9ca7890f&chksm=fb1e103ccc69992a6d749382cdf7076b82c17c5a7d23865b1edc782db41b338d125576528ff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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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


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按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收缴。欠缴的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申报期限和程序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市区征收标准见上述文件,其他各市征收标准为本地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办理缴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


2021年7月1日以后,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
在左边下拉框中选择【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三步
点击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后,选择【进入申报】—【数据初始化】—【修改】。



第四步
进入报表,点击【增加一行】,在“征收项目”一栏选择【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选择【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子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五步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根据提示完成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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