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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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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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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4 06: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甘泉堡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zcwNDYxMQ==&mid=2247489388&idx=3&sn=6880febd1409fc9acd79c07fcf7702ac&chksm=eafb9720dd8c1e3643951a3e88b90482f2a09255f7c92a7f82c786d016718e992a18cd8ef2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09:46 编辑

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系列视频讲座后,税务总局“税务讲堂”近日又推出“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读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天我们来学习: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关解读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销项抵扣的计税方法,出于纳税核算便利性和进项抵扣准确性的考虑,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比如说,某一般纳税人兼营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均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可以选择就其提供的所有餐饮服务享受免税,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同时就其提供的所有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但无论是餐饮服务还是住宿服务,都不能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开票部分收入享受免税。
[img=223.406,44]http://www.tax100.com/data/attachment/forum/202006/04/912_1591224004287.jpg[/img]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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