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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