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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建筑工程企业异地预缴申报,实务梳理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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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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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01: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涨知识】建筑工程企业异地预缴申报,实务梳理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48965&idx=3&sn=101b74493e0023de650c8451f52922df&chksm=808b3e76b7fcb760b55c5d79751efd667931395d413b0a270e5f72f2f6ed1dbc03c0bf78059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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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会发生跨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税款。
之前,申税小微向大家介绍过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该如何预缴增值税,点击以下链接复习一下:
【涨知识】一文了解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
今天,就跟随申税小微通过几个常见问答,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点吧!
Q1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Q2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时,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Q3
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进行申报填写?
自2021年1季度开始,建筑企业总机构纳税人到异地经营按照规范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将自动带出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的本期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数据,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申报。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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