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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开始申报啦!

一、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次数由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和缴纳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三、计征依据
1.计算公式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符合分档征收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的,系统自动计算享受。
2.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残疾人就业申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按当地残联部门规定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优惠政策
1.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暂免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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