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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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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04: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15097&idx=4&sn=4181f31a377927a6dd774337d2347d8d&chksm=96d26550a1a5ec46fe7494c1e46b15706d059673b7e1dad2b92b616a91be9bc254ed1e02b3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4
二维码: -

问:新成立的文娱公司,准备在境外举办文化演出,关注到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针对的是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事项,而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是按照消费地征税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增值税制度安排,与零税率一样,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畴。因此,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仍应按照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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