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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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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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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0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岳阳税务
标题: 答疑 | 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TAzMTA0MQ==&mid=2247490769&idx=7&sn=1f0376b5ddef4f2ad6eb1820e33d6443&chksm=f9fe8cbfce8905a97e00057e9be90dfa3487409ce38a9cb272a273b74b7ba0621e549bad23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4
二维码: -
问题
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不缴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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