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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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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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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6: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佳木斯税务
标题: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gwNjU1Mg==&mid=2247506318&idx=2&sn=936fced753d89906dd6c7dda1ed18edc&chksm=fc32bf39cb45362fa1a64ed11559a4875e5f76594fb4aee522b5c20c8efef3367afd8f47a2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二维码: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判断是否达到1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END
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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