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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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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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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5: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渭南税务
标题: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5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jA1NzY2OA==&mid=2651939780&idx=8&sn=c3ff61e46874befbf8012401576c4a5f&chksm=8cc2ba6fbbb5337961acc6c246da76a20f22a5c0fa487ed07f763a1707f70fc6acf02c416c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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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公众号
12366一周咨询热点
第25期)


1、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SHAANXI SHUIWU
热点专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定?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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