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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涉税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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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涉税事项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5575&idx=1&sn=f18d4be3af8ea29019f2e39d7f88c013&chksm=977d4603a00acf15125e7d7d2b652fe3f9b8f8e2347dd5121587e9f338ae02bb0e445ffd61d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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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公布,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条例》中相关业务,现就关联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业务的处理提醒如下:
一、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变更,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备案后,同时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三、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开具清税文书,这里对办理一般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清税证明材提示如下:
(一)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实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相关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
(二)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税务部门共享的清税信息的,相关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
(三)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四)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金税三期系统无相关企业记录的企业,向登记机关中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应出具的《未纳入税务管理证明》。
四、符合筒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条例》要求,市场主体未发生债券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且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为纳税人提供 “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并出具《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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