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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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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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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五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5555&idx=1&sn=370a7a43a8198632b2891919decebe84&chksm=977d4617a00acf01fac60bac0ac81df4c1689d9761afd490aad4032b8a75d6626696f1d780b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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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是一名企业员工,想办理提前退休,我想问一下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Q2
接受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如果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不可以继续扣除48个月?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如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就读,可以重新按第二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再次在不超过48个月的期限内进行扣除。
Q3
我公司2021年一直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还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Q4
我企业想要开销售发票,我想问一下经销商既购买了整车,又购买了其他配件,作为生产商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
配件如果不在机动车编码里,需要另行开具一张发票。开具整车时开具类型要选择“机动车开具”,开具不属于机动车分类编码的配件时开具类型要选择“普通开具”。
Q5
我企业因市场旺季淡季原因,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我怎样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Q6
我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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