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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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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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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银川税务
标题: 答疑 | 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zExOTQyMA==&mid=2649708710&idx=3&sn=ccfa684e1dc124e9ab874a853fa54702&chksm=8fa04075b8d7c9636712e30bd6ea9dbdb7b090f9b5d0d3be22ee54917183a3144f1a2ec428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二维码: -
问题
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不缴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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