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重组(退出或处置活动) 19-1 会计定义概述 退出或处置活动的相关成本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2) 1. 根据补偿协议,给予非自愿停职的员工的除现行福利安排和递延补偿合同安排之外的合同终止补偿; 2. 融资租赁以外的合同终止成本; 3. 企业合并或搬迁成本。 企业应该以公允价值确认由退出或处置活动所产生的负债。在特殊情况下,当公允价值无法确认时,负债应以可估计的公允价值确认。一 家企业对于某项退出或处置活动的责任,就本身而言,不构成满足负债定义的条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3-4)。 由退出或处置活动所产生的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自愿的交易双方的结算价值。公允价值须以活跃市场报价为基础。若无相关市场报价, 则根据相似资产的市场报价、现值法或其他相似方法确认(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5)。
在初始确认之后,企业须运用无风险利率来确认负债的变动情况。因重组的时间发生变化或估计的现金流量变化,引起的价值重估须调整负债并在变化发生当期为确认期间损益。因重组时间的延长所产生的变化须通过增加负债的帐面价值和费用来予以确认(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6)。 19-1-1 一次性终止补偿 一次性终止补偿(又称遣散费)指根据一次性补偿协议给予非自愿解雇的员工的经济补偿。一次性终止补偿主要运用于一定未来时段内的特定终止事项。该补偿协议始于通知日,即将终止计划通知员工的当日,且须符合以下条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8): 1. 管理当局有权批准终止活动,并已着手实施终止计划; 2. 终止计划须明确解雇的员工人数、职责岗位、类别及工作地点及终止完成的日期; 3. 终止计划须有补偿安排内容,包括终止时员工所能获得的补偿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的充分详细的说明,从而使员工能够了解并选择在非自愿解雇情况下其所能得到的补偿的形式和数量;
4. 确信终止计划不会有重大改变或撤销。 对于因终止活动而产生的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取决于员工继续工作直到终止日,如果是则还要看工作天数是否超过最低保留工作天数。(最低保留工作天数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员工终止雇佣关系的天数。如果无法定天数,则最低保留工作天数为 60 天。)(财务会计 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9) 19-1-2 不要求提供服务 如果无论员工何时离职, 其均能得到终止补偿,或不要求员工的剩余工作时间超过最低保留工作天数,则终止补偿引起的负债须以通知日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0)。 19-1-3 要求提供服务 如果企业要求员工一直工作到终止日,且通知日后的工作期限超过了最低保留工作期限,则终止补偿所引起的负债须在通知日根据终止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并按一定的比例在未来的工作期间内继续予以确认。
任何由于时间的改变或预估的现金流量改变所引起的对负债金额的改变都须按无风险利率对最初确认的负债进行调整。企业应该根据累计变动的影响在变动期间调节预计的负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1)。 19-1-4 计划变更 如果发生终止计划的变更及要求员工继续工作的天数超过了最低保留工作天数,则对负债的调整须追溯到通知日,须根据累计变动的影响在变动期间调节预计的负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2)。 19-1-5 自愿和非自愿补偿 如果终止补偿计划同时包括自愿补偿和非自愿补偿,对非自愿补偿负债的确认应根据本章节的内容,但额外增加的自愿补偿负债也须予以确认(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3)。
19-1-6 终止合同成本 终止合同成本指在合同期满之前终止经营性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或指在剩余合同期间继续发生费用而企业却无法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提前终止合同所产生的负债须按照企业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一般指给予合同对方书面通知或协商终止合同。对于在剩余合同期间继续发生费用而企业又的确无法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负债须根据放弃合同权利 (停止使用日)时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该合同是经营性租赁合同, 则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停止使用日起的剩余租赁费,但须根据已经预付的租金或递延项目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在找到二手租赁的情况下减去二手租赁的租金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剩余租赁费不可被减少至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4-16)。 19-1-7 其他相关成本 其他退出或处置活动成本可能包括合并成本、企业关闭和员工重新安置成本。这些成本所产生的负债仅能根据负债发生期间的公允价值计算和确认,一般情况下暨收到相关事项的实物或服务时的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实际收到实物或服务,则即使该成本与退出计划直接相关,
也不可以确认负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7)。 19-1-8 报表 若退出或处置活动未包括经营终止,则其成本须计入利润表中税前的持续经营收入中(或非盈利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中)。若退出或处置活动包括经营终止,则其成本须列入停止经营成果科目中(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8)。 如果发生一些事项免除了企业事前确认的成本,则该将原先已确认的成本从利润表中转回(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46 号, par. 19)。
19-2 披露要求 如果退出或处置活动在期间发生,则须按以下要求予以披露(SFAS 146, par. 20): 1. 对于退出或处置活动的描述,包括引起退出或处置的因素和情况以及完成退出或处置的日期; 2. 有关退出或处置相关联的成本(一次性终止补偿、合同终止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 a. 与活动相关的全部预计费用,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累计发生的费用; b. 期初期末负债余额的变动情况以反映期间的费用发生情况以及任何对负债的调整事项。(须说明调整原因) 3. 退出或处置成本须包含于利润表(或活动报表)的项目中; 4. 每个揭示项目须包括:与活动相关的全部成本的预估、期间费用、累计发生费用的调整后净额。(须说明调整原因) 5. 如果由于无法估计公允价值致使相关的成本负债不能确认,须对该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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