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 9-1 会计定义概述 企业须以公允价值核算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那些隐含于其他合同中的某些衍生工具,并分别列入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是否确认损益(暨公允价值变动)取决于该衍生工具是否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及何种套期活动。以下是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的一般要求: 1. 对用来规避已确认资产、负债或未作确认但确定的责任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风险的衍生工具,须将该衍生工具在当期发生的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相抵后的净损益予以确认; 2. 对用来规避某未来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所产生的风险的衍生工具,该现金流套期保值衍生工具的当期有效损益须先计入其他综合收入,然后在该笔未来交易确实发生并影响企业利润的当期确认其损益; 3. 对用来规避海外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的衍生工具,该外汇套期保值衍生工具所产生的损益须在当期须计入其他综合收入以作为累计汇兑损益的一部分。
对于套期保值会计,衍生工具必须在合同的初始阶段就被用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另外企业还须记录交易所含的风险以及使用套期保值的原因、套期保值工具、被保值的对象以及如何评估该套期保值工具在减少或抵消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所带来风险的有效性。非衍生工具仅在被用于防范汇率变动或海外投资风险时可以被确认为套期保值。 作为一项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项目,衍生工具同时具备以下 3 个特 征:(财务会计公告第 133 号, par. 6) 1. 其必须有一项优先权项和至少一个名义数量或支付条款或同时具备两项。优先权项指明确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外汇汇率、价格或价格指数或其他变量(包括某个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如合同项下的价格支付等)。名义数量是指某些数量的货币单位、股份、浦氏儿、磅或其他单位。一项支付条款明确一项优先事项以确定的方式发生的前提下交易即可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价格进行。因此一项衍生工具必须有一项优先权项和至少一个名义数量或支付条款或同时具备两项。(财务会计公告第 133 号, par. 7) 2. 其无须初始净投资或只需比在相同市场因素条件下其他类型合同所需的少的净初始投资。例如介入一项商品期货合同
无须初始净投资。套汇和远期交易亦无须初始净投资除非合同条款有利于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然而期权一般要求合同项下的参与方作初始净投资(溢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 号, par. 8) 3. 其要求或允许净结算。其可以随时以合同外方式予以完全结算;或其允许以类似净结算的方式交付资产。满足净结算要求的合同须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之一:(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 号, par. 9) 1) 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无须交付优先权关联的资产,例如利息套率的双方都无须交换本金; 2) 交易的一方必须以名义数额交付一项资产,但市场机制可以使净结算实现。例如远期交易的一方购入一定数量的外汇可以马上出售购入的数量,从而使其最后拥有的是净收入或支出; 3) 交易的一方必须马上交付一项以名义数量计量的资产,但该资产必须能够马上变现或其本身就是一项衍生工具。
9-2 报表揭示要求 持有或出售衍生交易工具(或非衍生工具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企业须披露下列内容: 1. 企业持有或售出衍生交易工具的目的,包括对目的的说明以及企业实现这些目的的策略; 2. 企业对每项套期保值工具的风险管理,对项目和交易的说明以及风险的揭示; 3. 对非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衍生工具,须说明持有的目的。 报表披露须区分(a)以防范公允价值变动为目的的衍生交易工具和非衍生交易工具(b)以防范现金流量变动为目的的衍生交易工具和非衍生交易工具(c)以防范海外投资汇率风险为目的的衍生交易工具和非衍生交易工具(d)其他衍生交易工具。(SFAS 133, par. 44) 对累计其他综合收入的揭示须按以下要求作单独披露: 4. 期初、期末累计衍生工具损益; 5. 当期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净变动; 6. 收入重分类的净金额。
9-3 Makita 的套期保值交易和会计政策 9-3-1 套期保值交易内容及范围 MJ 允许子公司运用衍生交易工具以防范外汇往来款、借款等的汇率风险。 套期保值交易可以用于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向附属公司采购的在途存货所产生的应付帐款)。套期保值交易不可以用于未计入资产或负债的预期的交易。 注:用于未计入资产或负债的预期的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须先向日本牧田审请批准。 9-3-2 套期保值交易工具(允许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 MJ 允许子公司允许子公司使用远期外汇合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其他的衍生金融工具,金融类子公司除外。 注:使用非远期外汇合同的衍生交易工具(包括外汇期权合同)须向
MJ 的总裁审请批准。 9-3-3 Makita 会计政策 作为用于防范汇率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须作如下处理: 1. 在套期保值项下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须在期末以当前汇率作重新估算。重新估算的金额与原帐面金额之差须计入当期汇兑损益科目; 2. 作为套期保值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外汇远期交易合同、货币期权合同等)须在期末以公允价值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原值和公允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汇兑损益。 衍生金融工具的汇兑收益和损失须在互相抵消后方可以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经总部批准的预期交易套期保值工具(远期外汇合同、货币期权合同等),其衍生工具须以公允价值重估,差异须计入当期汇兑损益,不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季末会计处理方法: 1. 须以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公允价值; 2. 每个季度末计算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收、付实现) 3. 一般方法:外汇收付和衍生金融工具须分开处理; 4. 特殊方法: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结算外汇借贷,外汇借贷可以和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作为同一个交易结算。然而,前期以作为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汇兑损益必须转回。 其他 5. 在期权被使用以后,货币期权合同须以远期外汇合同相同的方法处理。 9-4 案例分析 1 A 公司的本地货币为欧元,于 2005 年 1 季度以美元从 C 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为避免截至支付货款日的汇率风险,A 公司以一笔远期外汇交易合同购买了用于支付该笔货款的美元,并于 2 季度支付了该笔货
款。 1 季度 美元购买数量 100,000 美元 当期汇率 1 欧元=1.185 美元100,000 美元=84,288 欧元 远期合同汇率 1 欧元=1.1852 美元100,000 美元=84,374 欧元 (1 季度末) 当期汇率 1 欧元=1.195 美元100,000 美元=83,682 欧元 远期外汇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695 欧元) (2 季度的付款日) 当期汇率 1 欧元=1.200 美元100,000 美元=83,333 欧元 远期外汇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1,041 欧元)
file:////private/var/folders/rk/jh976b0j5x19d75l6035jk0w0000gp/T/com.kingsoft.wpsoffice.mac/wps-liwei/ksohtml/wpsoXrJ2Y.png〈2005 会计年度 1 季度〉购买日 季末 84,388-83,682=706 〈2005 会计年度 2 季度〉一般规则
支付日 file:////private/var/folders/rk/jh976b0j5x19d75l6035jk0w0000gp/T/com.kingsoft.wpsoffice.mac/wps-liwei/ksohtml/wps3gKF8A.png特殊方法支付日
2 季度末 9-5 案例分析 2 月度会计处理 (远期外汇合同各月末的会计处理) 当无法从银行获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可在各月末(非季末) 以下列特殊方法进行处理。 以上例为例,假设期末是月末而非季末。 远期外汇合同价值 1 欧元=1.1852 美元 100,000 美元=84,374 欧元 月末汇率 1 欧元=1.195 美 元 100,000 美元=83,682 欧元
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特殊方法估计. 月末汇率价值-远期外汇合同汇率=692 月末 9-3-6 相关报表 B-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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