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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快乐!盘点与教育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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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1 0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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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教师节快乐!盘点与教育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03588&idx=1&sn=0479508a055b6146084ba72eba74f28e&chksm=fd963446cae1bd50fca85e07ac0e98d1b90b0ebffe977b4a4e8503a4a81fccf73f4c5816dea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0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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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记得这些“社死”时刻吗?
你还记得这些经典语录吗?
长大方知年少纯
回首才懂师恩深
?税小宣祝亲爱的老师们
教师节快乐
!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教育是立国之本 强国之基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此外,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其中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是优秀的您专属优惠
1. 教师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 教师转让著作权(含专家、学者授课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二)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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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3.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
4. 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
5.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
6. 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其他税种
(一)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二)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天是第37个教师节
致敬每一位师者
教师节快乐!
您的非常满意
我的无限动力
来源:郎溪县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审核:宣城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宣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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