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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1 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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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涨知识】金秋硕果慰园丁,与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48769&idx=3&sn=bed73f495bc72a874430947341cbf77b&chksm=808b3eb2b7fcb7a4dc9cc52c17d4af271aa79c038526f8fd4cf49997dce87191b40a9fefdb5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0
二维码:
-
金秋硕果慰园丁
教育事业有优惠
教师节快乐~
2021年9月10日,我国第37个教师节来啦!随着我们踏入社会,可能有些知识我们会逐渐遗忘,但是,老师对我们的教诲却始终难以忘怀。趁这次教师节,跟着申税小微了解一下和教育相关的税收政策吧!
一、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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