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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快乐!来一次问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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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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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1 01: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防城港税务
标题: 教师节快乐!来一次问答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Y2NzIxNg==&mid=2657906087&idx=1&sn=b6379fc587ff12291ad41c2fbead1db8&chksm=8b6611d8bc1198ce51e1d1e09054f795fc563e2f39ee66e24ad88e9c2312f5ea5132661b97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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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ERS  DAY

岁月不居 时节如流
老师们的谆谆教诲
成就了无数个未来

这么多年来老师们的经典语句
仍在耳边环绕
特别是当听到老师说
下面提问了,请同学们回答
讲真,真的特别忐忑
好怕点到自己的名字
但也是在这一问一答中我们长大了

在教师节来临之际
我们精心准备了
教育行业的十个税收热点问题
一起来关注一下

# 教师咨询#
Q1
学校教师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税目有哪些?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学校教师涉及到的比较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是: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醒: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以下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学校教师如取得以上所得,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学校咨询#
Q2
我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Q3
我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Q4
我校在其他税种方面是否还享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 )第二、三、四条规定: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l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 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7项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学生咨询 #
Q5
课余时间我想勤工俭学,那么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Q6
取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取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2.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
  3.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4.如取得防城港市属及以下学校发放的奖学金,不属于免税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进行代扣代缴。
Q7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扣除主体是谁?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 学生家长咨询 #
Q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在子女教育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银行#
Q9
我行因向贫困学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其他 #
Q10
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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