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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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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1 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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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95105&idx=7&sn=4fd2b6f401a41bfb84c0b6eb54daeebb&chksm=fd97b52fcae03c397cf43179c6827858e2115675b09e251f31d8350ef6b692c2dd1a12ac6d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0
二维码:
-
一、由于不了解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符合扣除条件但是没有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现在还可以补充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另外,若您选择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导致应补(退)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您可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
、孩子9月上大学,我需要修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如何修改?
答:纳税人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按照填表时子女受教育情况填写。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升学、转学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进行信息变更。因此,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三、以前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再次贷款买房,银行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还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
、本人的父母未满60周岁,但是岳父母已满60周岁,可以填报岳父母的信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不包括配偶父母。
五、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是什么?
答: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六、想从税控换成税务ukey免费吗?
答:领取或换领税务Ukey不收费。
七、城建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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