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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最新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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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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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23: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最新政策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33938&idx=1&sn=a8777921edec87dd1f55b66dd8f22ff3&chksm=803ebd61b7493477f098b44991764793e8d92001ddbfa3510007b9c47501bf7a8cad1f22cd0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9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小编在这里给您梳理几个热点政策,供您参考~请接收!

01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所在地在哪里?
答:在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时,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两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即“两税”纳税地点在哪个地方就按该地方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申报缴纳。

02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温馨提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03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温馨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04
问:什么是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答: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05
问:什么是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
答: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06
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①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④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07
问:对进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供稿:灌南县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财行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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