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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征收,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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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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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8: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办税指南】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征收,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05514&idx=3&sn=37f3699df05b9aa9d087217d5fe5c4f2&chksm=fbba97f4cccd1ee27bc0f473a5d5fb1a86ae27600a1cb607aa923eb954f78a7f338fc5d6a5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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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政策是否有变化?如何申报缴纳?在哪里缴纳?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答:土地闲置费是对闲置土地征收的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答: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7号)规定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12号)规定: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答:缴费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选取征收项目—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土地闲置费,根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载明的缴费额进行申报缴纳;或者携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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