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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公告明确了哪些事项?又有哪些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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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9 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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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热点答疑】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公告明确了哪些事项?又有哪些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73457&idx=2&sn=3e62ae3f6f2a0b5f33e571b34b1480a0&chksm=8380e40ab4f76d1cf7c484a76c901070a424543f1de241e7bd43fdc8ac249c0bbfd7a3938d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8
二维码:
-
为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
本期,将针对《征管公告》具体内容为大家进行解读。
0
1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公告明确了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与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即:城建税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示
例
1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应纳税额6万元,享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减免440元,享受招录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2000元,应纳税额合计5.756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0.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0.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6-0.044+1-5)×7%=0.13692(万元)或(5.756+0.2+1-5)×7%=0.13692(万元)
解析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减免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招录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不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计税依据时不进行扣除。
示
例
2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解析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0
2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示
例
3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0年11月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未扣除留抵退税额为10万元。2021年10月,经稽查调增2020年6月属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0万元,该企业2020年6月属期应更正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10)×7%=0.7(万元)
解析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0
3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示
例
4
甲企业2021年10月申报免抵税额100万元,税务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核准免抵税额,则甲企业应当在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时将该免抵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建税。
示
例
5
甲企业2021年10月申报免抵税额100万元,税务机关于2021年11月1日核准免抵税额,则甲企业应当在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属期时将该免抵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建税。
0
4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示
例
6
甲企业2021年10月1日从鄞州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迁移至象山县(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则该企业在10月申报期申报9月属期时,应当适用7%的税率,在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时,适用5%的税率。
0
5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示
例
7
境外乙公司向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提供设计服务,甲公司为乙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500元,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
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0
6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示
例
8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150×7%=10.5(万元)
解析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0
7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解析
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0
8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再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以下6项:
1
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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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来源:大榭税务
编辑:周承颖、王庙卓
一审:陆颖 二审:叶剑峰
三审:何捷 四审:曹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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