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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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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8 1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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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2021年9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01522&idx=1&sn=c767a798f1fc7e5d9655a51b0c8bea31&chksm=f76b2ec0c01ca7d6ed620ece0aaccd6d13cc26b7746129266f93b33a1671142ee0c92571ac7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8
二维码:
-
PART 01
我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表中 “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没有自动带出,也无法手工填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打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表时,系统提示如下:
电子税务局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来判断是否为企业类型。如纳税人是企业类型,且“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没超过30人,且“本期应纳费额”大于0,那么“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就会自动带出,如下图所示:
如纳税人非企业类,则不可享受该减免政策,报表不会带出“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
PART 02
我单位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车船税,申报表上只能看到根据税目汇总的数据,看不到车架号、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怎么才能看到具体的车辆信息?
您在打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后,点报表右上方的“预览申报明细”按钮,即可弹出“预览税源(申报)明细”页面,可以看到详细的车辆信息,如下图所示:
汇总数据是按“预览税源(申报)明细”页面的车辆信息计算的。
PART 03
我单位已取得电子营业执照,能否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税务局?
可以。已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首先完成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之后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即可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扫描二维码登录。
PART 04
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有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费)依据是否可以调整?
可以调整。如在填报过程中调整了申报数据,造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有变动时,您可重新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点击“删除”按钮,系统自动更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计税(费)依据栏次。
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计税(费)依据实际比系统自动获取的数据大时,可继续手工调整,并选择调整原因,如下图所示:
完成数据填报后,点击“保存”按钮。
PART 05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PART 06
请问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将相关信息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模块,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下图: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如下图:
纳税人确认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
温馨提示:大家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我们已安排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责编:韩晓琳
审核: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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