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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的税收原则 | 杨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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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8 17: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的税收原则

        相关阅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来源:中国税务报 05版次
        日期:2021年09月08日
        作者:杨小强

        在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下深化税收改革,应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法治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如何理解共同富裕?

        本次中央财经委会议,释放了很多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信息。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共同富裕将助力解决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共同富裕需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共同富裕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概言之,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和特征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不是手段,“富裕”是核心词;共同富裕不是简单仅指存量财富的分配,同时强调财富总量增加中的财富分配正义。

        促进共同富裕税收应遵循哪些原则?

        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税收政策体系应侧重于几个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很多国外税法学者认为,中国税法强调“最有利于经济增长”或者“最有效率”,并在这一方面卓有成效。所谓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税收尽可能少地扭曲市场,税收有助于促进最大化地生产出货物与服务。中国税法一直重视税收效率原则,这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在坚持效率优先的方针下,我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侧重税收效率原则。

        邓小平在1984年就指出:“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继续强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我国现在发展阶段看,税收效率原则仍然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公平原则。在重视税收效率原则的同时,税收政策与立法要兼顾正义,即除了经济效率,在税收设计时要关注公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规定:“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力求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来实现税制公平。党在“十三五”时期取得脱贫攻坚胜利,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着力乡村振兴,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进。我国将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在共同富裕目标下,应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是动力机制,公平是稳定机制。应秉持税收公平原则,一体化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包括所得、财产和消费能力,让税收负担在所得类型、财产类型和消费类型税种之间公平分配,在所得税与财产税中采用累进税率,尽量弱化消费类型税收的累退性。

        税收法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应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下深化税收改革,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法治原则,重点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是最典型的直接税税种,直接调整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分配,对于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协调好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税的关系等。此外,共同富裕包括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日本宪法25条有同样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是否应考虑,将最低限度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也纳入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范畴?有些发达国家有如此规定,如加拿大在2020年针对个人所得税增加了数字新闻订阅税收扣除项目,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很多报纸杂志改成了在网上订阅,这项抵扣只在2020年~2024年有效。

        稳步推进房地产税。“十四五”期间,我国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房地产税按照评估价值计征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推行房地产税可能给社会与市场带来影响,笔者建议借鉴爱尔兰的分年实施方案,爱尔兰在2012年引进地方财产税法,2013年减半征收,到2014年才全额征收。

        结合国情研究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工具,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实施。税收立法要考虑税收管理的可行性。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税函〔2017〕197号)表示,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但目前不考虑引进。笔者就此问题研究发现,在已经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这两种税的起征点逐年提高,大多是为了体现宣示性与象征性,实际作用有限。近年来,废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反而越来越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推动社会保障费改税。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已全部划转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税对于收入分配调节有很好的功效,由雇主与员工合理分担,实现老有所养,困有所助,减少绝对贫困。应统筹做好税费管理工作,逐步推动社会保险费改税。

        加大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激励。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应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笔者在企业调研时,多位企业家希望,加大对企业家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欧美企业家乐于个人慈善捐赠,一是因为相关税收优惠多,二是因为有些国家有遗产税“倒逼”。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次分配的鼓励,除了通过税收优惠等给予激励外,还应发挥中国人固有的家国情怀的荣誉感,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

        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于客观原因,税法规定与税收征管实践之间总会有空隙,国际税法学界长期研究如何缩小“税收缺口”(Tax Gap)课题,“税收缺口”指的是纳税人依据税法应该缴纳的税额与实际按期缴纳的税额之间存在的差额。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一环。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建议在《意见》的指引下,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更多“税收力量”。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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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在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下深化税收改革,应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法治原则。  发表于 2021-9-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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