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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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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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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8 16: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阿克苏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IxMzgzNg==&mid=2247498983&idx=3&sn=1a6215ac5adbc57fdb7e225c4f741c32&chksm=ebc362c4dcb4ebd209eca9a0868eec5229cdc9e0297cc3ba2177324476dd344b05c6098de07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8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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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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