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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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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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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8 07: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安税务
标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TA1NzA0NQ==&mid=2247500837&idx=3&sn=05d714f876190aabf7f4b3eb9d247d57&chksm=f9fdffdfce8a76c969a8c330ae1ec5cb67e23899dce5080d7014c8cf08c2a5d7fa2634f48a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7
二维码: -

问:Question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答:Answer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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