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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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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3 1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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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35780&idx=4&sn=dc986aef77e78a67bcb647a9037b4a39&chksm=8b73c135bc0448230c40c450dd8046f417b26af2b6790046a21367ec8bd385c44935dbebf1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1:41 编辑
税收知识小课堂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四)
01
问: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02
问: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03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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