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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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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1 12: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83828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15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283824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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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doc (23.5 KB, 下载次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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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838286/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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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21 12: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我们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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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838286/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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