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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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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1 12: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22/content_544349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19〕97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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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22/content_5443493.htm  发表于 2020-4-21 12:32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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