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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80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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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3: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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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特别关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80条(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45486&idx=2&sn=35f5ea595b5fbe2387d6ec9d7049b0a7&chksm=84af3474b3d8bd62c835d9a39a299c1f45312ca80fc5409df13edca3cdad2b46c93c9f489ec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6
二维码:
-
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上)
政策清单80条系列
一、推动生产绿色转型
(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1.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暂免征收消费税。
4.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5.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6.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
7.对企业资产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的,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
8.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9.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0.落实国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二)支持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1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5.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健全绿色流通体系
(三)支持发展公共交通
16.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7.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1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四)促进公共垃圾处理利用
2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促进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
24.推进垃圾集中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对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5.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向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7.对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五)支持污水集中处理利用
28.对于污水处理以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9.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对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31.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2.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六)控制污染物排放
33.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依规征收环境保护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
34.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研究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七)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35.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6.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行业发展,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37.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9.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40.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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