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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专项政策——房地产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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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15: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门头沟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专项政策——房地产开发业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wNTkzMg==&mid=2650262107&idx=3&sn=03ae005f259d48560b28621801a82346&chksm=872feb38b058622e03a55a4c1aec4fc7f3f9ae66e3a11aff460e9df1b29fca328cd4d4d3ae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7:48 编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专项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业务

  01
共有产权房预计毛利率的确认问题
问:自2017年9月30日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均作为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对于《办法》施行后,即2017年9月30日后, 企业销售未完工共有产权房取得的销售收入其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是按3%还是按15%?
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开发产品暂按3%确认计税毛利率。
  02
开发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营改增后,开发企业取得含税售销收入如何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
答: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确定按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03
地下车库成本归集问题
问: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后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地下车库的产权,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计入地下车库计税成本?
答: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归集土地成本,不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不分摊土地成本。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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