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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提示: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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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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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2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佳木斯税务
标题: 征期提示: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gwNjU1Mg==&mid=2247505899&idx=2&sn=d2c280776d333ddde8afdc129f8319a9&chksm=fc32b15ccb45384a29d678423f6b007d682c3ec0e1337fa2ed13f4fb758019c3d5699824ce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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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目前正值征期,提醒大家注意: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相关问答
  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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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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