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2193
Tax100会员
33848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广东
›
契税 | 《契税法》实施后常见问题,你想要的解答来了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各地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出炉(截至2025年4月1日)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79
|
回复:
0
契税 | 《契税法》实施后常见问题,你想要的解答来了
[复制链接]
广东政策君
广东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42409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42409,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47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42409,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479 积分
积分
42409
发消息
2021-9-6 05: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佛山税务
标题:
契税 | 《契税法》实施后常见问题,你想要的解答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UwNDMzNQ==&mid=2651284767&idx=3&sn=da7b6e125a77cbd907fca61b577fd548&chksm=8b635effbc14d7e93e969b26aa7fc4d44971d59abbaaa4aedab7bf0c9aad0a888197405b57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5
二维码:
-
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法》施行后,有哪些规定?
一、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例如: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二、契税的税率是否上调?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点击查看答案
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与之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仍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受赠住房能否享受契税税收优惠?
点击查看答案
《契税法》将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区分为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情形,个人受赠住房不属于财税﹝2016﹞23号文列明的个人购买住房的情形,不能享受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点击查看答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五、《契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六、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其所对应的税率计税。
七、购买已装修房屋的,如何计征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因此,在购买已装修房屋时,无论是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装修费用,还是将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均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契税。
八、房屋互换,如何征收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纳税人申报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九、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十、夫妻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十一、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十二、个人土地、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点击查看答案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1.选择货币补偿的,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十三、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十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根据《契税法》规定,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十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后转让房地产的,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改变,是否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十六、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点击查看答案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绩效赋能新发展
实干出彩有你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