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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第24期 | 出口退(免)税办理简并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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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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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05: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佛山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第24期 | 出口退(免)税办理简并优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UwNDMzNQ==&mid=2651284767&idx=6&sn=b355cf3309aabcffc72dce739a2637cb&chksm=8b635effbc14d7e9f721af364fb32f6d512b665e945cc508d369a294ceb15f1dfffcc3ffd8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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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取消啦!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也取消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大幅简并优化及完善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继续学习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堂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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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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