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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城建税法实施,这两份文件抓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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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 04: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学习笔记】
2021年9月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实施。
城建税不算一个引人关注的税种,不过趁着开业大吉,总归需要多看两眼。
这两个文件的要点其实很简单:
一是以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继续执行!这个税种单独的优惠很少,仅有的这6项继续执行到期。
二是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了强调,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少缴了2020年8月的增值税,稽查查补后,于2021年8月补缴了增值税并缴纳了滞纳金,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是2020年8月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产生纳税义务,还是2021年8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呢?
28号公告明确了答案是前者。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补缴的时候,同样需要缴纳滞纳金。
这个问题之前实务中就经常争论,现在终于有文件说清楚了。
——END——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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