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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提示: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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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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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 03: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征期提示: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87544&idx=2&sn=6850c8596d470a44945891577cbc1c89&chksm=bd7d7c858a0af5937b8084d67d005dad2aa8591f95a1d94ef5f3c252d9fb94f23c35a1947b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4
二维码: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目前正值征期,提醒大家注意: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相关问答
  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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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粤港澳大湾区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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