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长财税〔2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有效维护建筑业税收征管秩序,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囯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由市财政局统筹推进建筑业税收征收联合监管事项,市税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参与,共同解决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以“信息共享,合力治税”为原则,改造原有的综合治税决策支持平台,建立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将相关部门现有的建筑企业立项、规划、招标、开工、竣工、验收、开票、付款、纳税等信息资源整合至综合治税决策支持平台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相关单位根据所辖业务提供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实时自动传输,并定期进行数据校验和同步。
(二)协同推进过程管控
加强税务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的建设,进一步加快由“管户”模式向“管事”模式转变,市、区县(市)、乡镇(街道) 要逐步建立建筑业税收管理团队,强化对建筑项目全业务流程的涉税监管。通过合理应用“金三”数据和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提供的补充数据,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并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提升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质效。
1. 住建部门在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审核企业的“一照一码”。
2.税务部门通过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查验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为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提供报验信息电子化服务;对外地企业首次在本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受理其报验信息并实施税收管理。
3.住建、交通和水利部门办理项目验收相关手续时,应向 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推送项目验收信息。
4.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税款,由经营地 税务机关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各区县(市)税务机关之间 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建筑企业在本区域和跨区域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5.税务部门依法向住建部门通报严重偷逃欠税且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建筑企业。住建部门应参考建筑业税收监管信息子系统中纳税信息和信用等级,对建筑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
6.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参考发票和纳税信息支付预付款项和审核结算;在建设项目完工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参考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缴税证明及有关单据结付工程款。
三、明确相关涉税事项
(一)建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 30曰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建筑企业提供跨区域(即在税务登记地以外区域)建筑服务的,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三)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收入时 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营所得除外。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有核定征收情形的,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经营所得的,符合囯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不包括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在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稳步推进综合治税决策支持平台的升级改造,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各相关系统之间的有序衔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引导建筑业纳税人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形成协税护税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