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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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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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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4 0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河东税务
标题: 『通知公告』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缴纳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3MTgzNA==&mid=2650332879&idx=1&sn=610130c6b9e1bcc60fb788a402d483d8&chksm=88183a7abf6fb36ccc1b24b97774fd95022eb99889d0d5f7b602a416f8e4d959ece9454d10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3
二维码: -


2020年度残保金
开始申报缴纳了
一、征收期限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0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征收标准上限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即162648元),2020年度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324元(津人社局发[2021]15号)。
三、优惠政策

1、企业减免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分档征收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安置认定
(一)申报审核期限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20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五、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请务必于征缴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工作。


END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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