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卫刚
作者单位: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9月03日 版次:08
前不久,印度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案》,明确2012年5月28日前发生的间接转让印度财产行为不需要在印度缴纳税款,引发广泛关注。原来,2012年5月28日,印度曾修订了一次《企业所得税法案》,将间接转让印度境内财产形成的资本利得明确为来源于印度的应税所得,并追溯50年,即1961年生效。根据2021年的修订,纳税人在2012年5月28日前发生的间接转让印度财产的行为无须在印度缴纳税款,印度税务局已经针对此类情形作出的评税决定或者即将作出的评税决定均不适用。纳税人如果因该事项引起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应当予以撤回,并不得向印度政府要求赔偿损失。
实际上,印度2012年对其相关法案的修订,就已经在国际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一方面,追溯时间长达50年,涉及诸多已经发生过的交易;另一方面,印度税务局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法案,对17家跨国公司提出了补税要求。
沃达丰案例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2007年,沃达丰通过设立在荷兰的沃达丰国际控股公司(英文简称“VIHBV”),以111亿美元的对价,收购了和记黄埔电信国际有限公司(英文简称“HTIL”)位于开曼群岛的子公司。该子公司持有印度和记黄埔埃莎通信公司(英文简称“HEL”)67%的股权。通过此次转让,沃达丰最终持有了HEL的股权,持股比例为67%。
印度税务局认为,HTIL通过转让开曼群岛子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了HEL的股权,应在印度缴纳资本利得税约26亿美元,税款由VIHBV扣缴。沃达丰则认为,印度税务局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提出了诉讼。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沃达丰胜诉。但是,在2012年5月,印度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案》,明确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印度境内财产,要在印度缴纳税款,生效日期追溯至1961年。印度税务局以此为法律依据上诉,获得了印度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沃达丰申请了国际仲裁。直到2020年9月25日,国际仲裁庭通过了裁决,支持沃达丰的主张。
从本质上来说,沃达丰案例是一个反避税案例。由于当时印度税法中缺乏反避税条款,特别是一般反避税条款(印度税法中现已增加反避税条款,并于2021年生效),使得印度税务局无法通过反避税规定对这笔间接转让印度财产的业务征税。为此,印度以扩大解释原税法中应税资本利得的定义、追溯条款生效时间的方式,实现征税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些激进。实践证明,印度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正如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书中所说,法规要事先制定,让纳税人知晓,纳税人才能履行纳税义务。
本次印度顺应外界呼声,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案》,展现了其对反避税管理回归理性的态度。法案修订后,包括沃达丰在内的17个税务争议案件尘埃落定。对于在2012年5月28日前发生过间接转让印度境内财产交易,但尚未收到印度税务局征税要求的交易各方来说,亦无须再为相关事宜担忧。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反避税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国家为维护税收权益,采取了较为激进的做法。随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反避税管理,纷纷开展反避税立法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各国的反避税管理能力正不断提高,对反避税管理的态度也趋于理性。
在此背景下,中国“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加强反避税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投资国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方网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了解各国反避税立法、反避税征管的动态,在做出重大跨境交易决策前,分析潜在税务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与境外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要善于利用行政复议、诉讼、国际仲裁、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等适当、合规的方式解决争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卫刚老师到访Ta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