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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六)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归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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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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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04: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六)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归纳(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014571&idx=1&sn=c825a898782ca60ecd914b1146772d46&chksm=8bfd2f53bc8aa645b643ad37ebd8219a8bdfb7c985351922c9537e2893323467d7e0fe3418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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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归纳(下)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更加及时精准的落地落实落到位,我们以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适用、实用、使用角度为出发点, 自主编写了涵盖税收政策内容、优惠办理流程、申报表填写、软件操作指引、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内容的“智能+个性+标准”的政策精准推送“大礼包”,并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具体内容,敬请关注。

同时,此项内容是我们创新建立的货物劳务税政策和风险双轮驱动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以下是纳税人关注较多的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税局解答
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02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局解答
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03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税局解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
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04
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税局解答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因此
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税局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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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一)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讲解
2.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二)“加计抵减声明样式”长啥样?如何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3.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三)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4.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四)申报表填写完成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5.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五)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归纳(上)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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