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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5〕1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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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5〕189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5〕1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89号
  现行有效
  2015.03.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5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尚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股权桨励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4年8月30日
  附件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对该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以获得奖励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月份数确定,超过12个月的按12计算。
  对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
  二、对于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奖励时可暂不缴纳,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延期纳税期间,若个人中途离职,对于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由原任职单位继续履行扣缴义务。
  三、具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实施股权奖励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月15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备案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附表1)(一式两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规定,经中关村管委会公示。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财税[2014]63号文件执行。
  六、在延期纳税期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办理扣缴申报和解缴税款:
  (一)企业应于每次派发股息红利并依法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再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
  (二)企业应于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次月15日内,扣缴该个人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延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股权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税款,金额不足的,企业应于注销税务登记前,及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附表2)(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分期缴税个人股东初始投资额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个人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七、企业不按规定报告缴税情况及个人股权变动情况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1
  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 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
  (企业信息表)
  单位:元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 否
  股权奖励总金额 每股计税价格
  奖励总人数 应纳税总额
  个人股东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股权奖励金额 应纳税额
  1
  2
  3
  4
  5
  企业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每股计税价格: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
  2.应纳税总额:填写企业向个人奖励股权时,全部获奖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合计。
  3.姓名:填写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股东的姓名。
  4.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5.股权奖励金额:填写企业向每名个人股东奖励股权的金额
  6.应纳税额:填写获得股权奖励的每名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7.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8.个人股东人数较多的,可另加附件。
  附表1-2
  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
  (个人纳税信息表)
  单位: 元
  获奖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奖励股权时间
  奖励股权比例 股权奖励金额 应纳税额
  序号 取得股息 红息时间 股息红利 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份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已纳税额 股权奖励 未纳税额 股权奖励税款缴纳时间 经办人确认
  1
  2
  3
  4
  5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奖励股权时间:个人股东获得股权奖励的时间。
  2.奖励股权比例:是指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股权奖励的持股比例。
  3.股权奖励金额:填写企业向个人股东奖励股权的金额。
  4.应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应缴纳的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5.取得股息红利时间:是指个人股东获得股权奖励后,该股权在持有期间本次分配股息红利的时间。
  6.股息红利应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获得股权奖励后,该股权在持有期间本次分配股息红利的应纳税额。
  7.股权转让时间:是指个人股东获得股权奖励后,转让该股权的时间。
  8.股权转让应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获得股权奖励后,转让该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9.股权奖励已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本次缴纳股权奖励税款的金额。
  10.股权奖励税款缴纳时间:是指企业本次解缴个人股东股权奖励税款的时间。
  11.经办人确认:是指企业每次解缴个人股东股权奖励税款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时进行签章确认。
  12.每名个人股东均需填写本表一份。
  13.本表为A4模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附表2
  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
  单位:元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计算机代码
  延期缴纳审批时间 应纳税总额 已纳税额合计
  未纳税额合计 宣告破产时间 法院裁决书编号
  个人股东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未纳税额 股权处置后的收益 不予追征的税额
  合计
  企业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延期缴纳审批时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的时间。
  2.应纳税总额:填写企业向个人股东奖励股权时,全部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合计。
  3.已纳税额合计: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股权奖励未纳税款审核申请时,全部个人股东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合计。
  4.未纳税额合计: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股权奖励未纳税款审核申请时,全部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税款合计。
  5.宣告破产时间:填写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上注明的时间。
  6.法院裁决书编号:填写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的编号。
  7.处置后的收益:是指经破产清算后,个人股东取得的权益和收益。
  8.不予追征的税额:是指经破产清算后,不予追征每名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税款的金额。
  9.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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