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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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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3 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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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州税务
标题: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详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wMDU5MA==&mid=2652375832&idx=6&sn=ed6481d5685e603c3e93301abcab85a1&chksm=84b26f79b3c5e66f1233a477bb53ffa61be185ba0a8d08ad47645454fd0c3e42524ae53733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2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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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起来学学吧↓
什么是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
热点问题答疑
01
2021年4月28日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有变化吗?
点击空白处查看解答
没有变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的具体流程等征管事项。符合《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税政策,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02
是否只有生产并销售九类产品中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点击空白处查看解答
不是。按照《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的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举个例子
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业“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 25%,”非金属矿物制品”的销售额占比为 20%,“通用设备"销售额占比为15%,“橡胶和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销售额占比均为 15%,还有房屋出租销售额占比为 10%。该企业2021年5 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三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为60%(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 15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点击空白处查看解答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04
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心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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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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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企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但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只要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相比“,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没有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考核,因此,若又产生新的留抵,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06
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与其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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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只要2021年4月符合条件,可以自 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且每月都可以申请。
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的条件规定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07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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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08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点击空白处查看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编发:贵州税务
来源:黔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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